管制产品及其应满足的技术标准见下表。法规不适用于医疗器械和通讯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适用国家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
1. 真空吸尘器
TCVN 7492-1:2005 CISPR
14-1:2002
2. 洗衣机
TCVN 7492-1:2005 CISPR
14-1:2002
3. 电冰箱和冷冻柜
TCVN 7492-1:2005 CISPR
14-1:2002
4. 家用空调
TCVN
7492-1:2005 CISPR
14-1:2002
5. 手持式电钻
TCVN
7492-1:2005 CISPR
14-1:2002
6. 热水器 TCVN
7492-1:2005 CISPR
14-1:2002
7. 自镇流灯
TCVN
7186:1999
CISPR 15:1999
法规草案要求以上电子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EMC限值的检测方法在相应的国家标准(TCVNs)中规定。法规仅规定管制产品的最大传导和辐射骚扰水平,不包含抗扰度要求。
生产、进口、分销或零售管制电子电气设备的供应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应进行合格认证,具备由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合格证明,加贴合格标志,并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市场监管。认证模式采用2007年9月28日发布的第24/2007/QĐ-BKHCN号决议附录II规定的第1种认证方式(模式)——型式试验,即对产品或商品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从而得到合格结论的方法,合格结论对已进行了抽样测试的产品、商品有效。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